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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企业、台港澳企业在上海设立代表处的相关问题 | |||||
| 外国企业、台港澳企业在上海设立代表处的相关问题 | |||||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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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表处经营范围 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虽然法律不允许办事处从事直接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着办事处不得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办事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营所必须的经济活动,签订维持办事处运营所必须的经济合同。 二、代表处设立程序 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 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在上海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无需外经委审批。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应委托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质的公司代理申办程序。全套设立程序如下: 1. 市对经贸委接受承办单位代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齐全的申报材料后,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办理事项和主管部门 三、注册代表处所需文件 1. 外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信(原件) (1) 该外国公司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 申请信应当使用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的信头纸。 2. 外企的银行资金证明(原件3份) (1) 该外国企业的名称及账号; 开出资信证明的银行应当是与该外企有业务往来的银行。资信证明应当印在银行的抬头纸上,并由授权人员签字。 3. 首席代表的任命书(原件3份) 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如董事长任首席代表或代表,其授权书必须由该企业董事会两名以上董事签署,不设董事会的企业由执行董事签署有关文件 4. 首席代表和其它常驻代表的简历、护照的复印件和照片2张 5. 涉外办公楼的租约以及房产证 应当注意,在中国并不是所有的建筑物都可以出租给外国企业作为其办事处的办公场所。只有是经过公安局确认的涉外办公楼才可租用作为代表处的办公场所。 6. 外国办事处设立登记表 7. 公司成立证书或证明 8.外国企业情况介绍 提供企业概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员工人数、营业额、海外分支机构、董事长及总经理姓名等。 9.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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