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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 二、关于商业发票认证 认证商业发票是出证认证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该类单据涉及了货品价格等比较敏感的问题,因此总会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多次下发通知,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要求各地分、支会在单据认证业务中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审核程序,以避免一些问题的发生。最近,从有关方面获悉,有关国家拟对中国采取某些限制性贸易措施,其理由之一,就是认为一些中国出口商向进口国提供了虚假的商业发票,即“阴阳”发票。 为了确保单据认证业务的安全性和准确性,请企业申办原产地证时必须按要求准确输入发票的相关信息,非信用证结汇的单证以“国际商事证明书”的形式认证。以信用证结汇的单证认证,单证的有关数据信息须与信用证相符。 三、关于中间商的填写 近来,有些企业在填写第1栏 出口货物发货人时,出现了“国内公司名称”on behalf of “国外公司名称”的情况。经了解,公司这样填写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某些国内公司出口的货物由“国外母公司”统一调配后发往世界各地,信用证上有上述填写的要求。2.受海运提单的填写方式影响。填写运单时,托运人(shipper)栏上通常填写“国内公司名称”on behalf of “国外母公司名称”,导致公司制单员按照“惯例”填写了原地证中的第1栏。 按照1995年《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规定(试行)》,我会一直沿用的中间商的表述方式是:在出口货物发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从词义上看,via表示“通过,经由,途经,借助等”,on behalf of 表示“as the agent of , on the part of ,作为***的代理,代表***”。 从涵义来看,on behalf of明示了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界定了双方存在的法律关系,via则没有此种涵义。 出口货物发货人一般是有效合同的卖方或发票出票人,如果使用on behalf of,在其后填写转口商名称,则表示出口货物发货人只是转口商的代理,或仅仅代表转口商,这就意味着有效合同的实际卖方或发票的实际出票人是转口商,而转口商又是在中国境外登记注册的主体,因此这种填写方式会显示该批出口货物实际所有权人并非中国法人,造成出口货物所有权的实际变更,从而误解出口货物发货人的真实所在国(地区)。这就使原产地证书无法实际体现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统计的功能,也就使货物进口国不能真正实行有差别的数量控制来进行贸易管理,同时使进口国消费者容易混淆货物的真实原产地。 综上所述,用on behalf连接中间商的填写方式与现行遵照执行的原产地证签证管理有明显的冲突,不能在产地证的第一栏出现,提请有关企业引起重视。 四、关于涉及台湾称谓的问题 一、允许使用的称谓: 1、“中国台湾”,英译文为:TAIWAN PROVINCE OF CHINA,或TAIWAN, CHINA, 或 CHINESE TAIWAN ; 2、“中国台北”,英译文为:TAIPEI,CHINA, 或CHINESE TAIPEI. 以上英文 TAIWAN或TAIPEI和CHINA之间必须有标点,且只能用逗号 (,),而不能用顿号(、)、破折号(-)或斜杠(/)。 二、不得使用的称谓: 1、“中华民国”,英译文为:REPUBLIC OF CHINA,简称ROC; 2、“中华民国(台湾)”,英译文为:REPUBLIC OF CHINA(TAIWAN), 简称ROC(TW); 3、单独使用“台湾”(TAIWAN)或“台北”(TAIPEI)字样; 4、“台北,台湾”,英译文为:TAIPEI, TAIWAN; 5、“台湾(或台北)中国”,英译文为TAIWAN/TAIPEI CHINA; 6、中国-台湾(或台北),英译文为CHINA-TAIWAN/TAIPEI; 7、中国(台湾或台北),英译文为CHINA(TAIWAN/TAIPEI)。 附录: 1、出证认证业务知识简介:www.wjw.gov.cn → 贸易管理 →出证认证业务知识简介。 2、涉外商业单证认证、商事证明、领事认证业务介绍:www.wjw.gov.cn → 贸易管理 → 涉外商业单证认证、商事证明、领事认证业务介绍。 金山区外经委贸管科 2008.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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